福建省南平市林业局的机构职能: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与宣传国家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我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地方性实施意见与政策;根据国家和福建省林业发展相关规划,拟订全市林业发展发展相关规划;组织与协调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市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承担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的责任。拟订全市植树造林规划,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组织指导全市林木种苗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义务植树、造林绿化;承担全市花卉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承担林地、林权管理相关工作;按规定负责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相关工作,并监督执行;依法监督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加工林木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四)承担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的责任。根据全国性、全省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拟订全市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合理利用。
(五)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科学研究、科学研究、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和采集、驯养繁殖或培育、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依法组织、指导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七)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负责全市国有林场(苗圃)的管理、指导全市林业采育场、森林公园和林业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发展;承担市处理山林权纠纷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监督检查和引导各产业对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与导向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和森林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利用;拟订与组织实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企业的改革发展与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承担木材产销、林产加工及森林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木材、林产品流通和林产加工企业的服务与协调,以及林业的项目引进、开发与技术改造工作;负责林业产业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和林业外经工作以及涉林中介服务组织的指导与监管。
(九)承担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林业相关保护体系的责任。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森林防火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武警南平市森林支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按权限查处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森林公安队伍;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预测预报;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安全生产;协调林业防汛抗灾工作。
(十)参与拟订全市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监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林业专项转移支付等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市级林业国有资产、市级林业各项资金;按规定承担市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工作;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计划。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工作。宣传贯彻林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省地方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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